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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简化连锁企业酒类零售许可证发放手续的通知
各连锁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市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45号)文件精神,我办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简化我市连锁企业的酒类零售许可证发放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连锁企业经营酒类零售业务,可由其总部直接向市酒类办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二、对总部已取得酒类零售许可的连锁企业,其下属直营门店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不需要到酒类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可直接持加盖总部印章的酒类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连锁企业各直营门店应将加盖其总部印章的酒类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店堂明显位置,以便消费者监督。 
  四、连锁经营商场中合营专柜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由连锁企业总部凭合营合同或协议书,统一申领合营专柜独立的酒类零售许可证。 
  五、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和合营专柜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由我办统一办理,区酒类管理部门不得以未经本级部门批准为由,对企业进行干涉。 
  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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