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十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旨在推进湖北省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意见》包括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提高批发市场的现代化水平;积极探索发展现代物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现代流通业发展;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加强对现代流通业的政策扶持;加强对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领导等内容。
其中,有关政策扶持方面,湖北省政府提出了一些非常有建设性的意见,将对湖北省现代流通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内容包括:
1、符合原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跨市州直营连锁企业总机构,报经省国税局、财政厅同意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要做好相关工作,使分店所在地方的利益不受纳税地点变化的影响。
2、从2003年起3年内,对省内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工业品批发市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由业主按市场化动作筹集,各级政府对所属企业的项目,可按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省确定的重点流通发展项目,省财政厅要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
3、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建设大中型现代流通设施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布局的,均应准予立项,其中,限上项目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对于建设所需用地,在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4、对列入省现代流通业试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耕地开发资金除外),商业租用国有直管公房等有效资产划拨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5、对流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6、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收相关费用。
7、加快和规范发展大型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
8、降低用电价格。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冻、冷藏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的用电价格按用电容量的大小,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
9、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设施配套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标准的下限收取。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物流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按一定比例的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由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免缴土地出让金。企业对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政府将企业原有土地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以抵缴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部分不返还)。
10、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大规模专业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试点和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公布。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